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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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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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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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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受理劳动监察案件;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文书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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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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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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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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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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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条件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进行封存。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文书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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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不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不予以封存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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