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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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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0660605/202001-00079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文字解读:缓刑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5-09 发布日期: 2018-05-0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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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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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文字解读:缓刑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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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缓刑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18-05-09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字解读:缓刑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小李在某企业工作了10年,近期因触犯刑律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判刑后,李某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是,企业的劳资人员却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理由是判刑期间不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小李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妥,自己实际上还在原单位正常上班,要求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解析:此案例首先应搞清判刑后缓期执行和判刑后服刑的区别。缓刑意味着没有执行法院所判处的徒刑,而是给予了当事人一个考验期,如果考验期满没有再触犯刑律,经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徒刑,缓刑如果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那么当事人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而判刑后执行刑罚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就意味着已经执行了法院判处的徒刑,当事人不再享受公民的权利。

 此案涉及的是判刑又缓期执行的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判处徒刑后如果执行,用人单位一般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社保关系。但是缓期执行又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情况就有所不同,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继续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提醒: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2]2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3]139号文件对职工缓刑期间工龄及缴费做了规定,十几年前的这两个老文件对于以自由职业人员被判处缓刑能否参加社保,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既然“缓期执行又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那么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自由职业人员被判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都有着同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对于“判实刑人员”,因服刑期间失去公民的权利,故社保经办机构要防范该类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应防止以下几种情形发生:参保单位不作“减员”申报;自由职业人员(家属代缴)继续缴纳社保费,或者是原单位职工以自由职业身份(家属代缴)参保缴费;服刑期间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等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参加社保或续交社保;为“判实刑人员”以追溯形式补缴社保费。如果存在这些类型的缴费行为,不仅破坏了刑罚有关规定的严肃性,对于社会保险来说亦属于“骗保”行为,各地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范和清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