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群体,可延长至2024年2月28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380元、财政补助每人640元。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自主缴费人群。
1.蒙城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长期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
2.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应随家长一起参保。双职工家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子女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新生儿和其他特殊人群。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政府代缴费人群。
1.分类资助代缴人群。低保对象个人缴纳60元,财政代缴320元;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190元、财政代缴190元;返贫致贫人员个人缴费80元;财政代缴300元;一般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个人缴费180元、财政代缴200元。
2.全额代缴人群。特困人员、计生人群(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奖特扶户等)、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省级劳动模范、在职村干部。
凡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人群,不得重复参加本地或异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在异地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报销后,不予再次报销。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一)参保登记。
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各乡镇”)通过“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APP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录入、核对工作。
(二)征缴方式。
缴费人可通过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APP、微信、支付宝等自行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设立的网上办事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四、退费相关规定
(一)允许退费人员类型。
1.普通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退回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受理申请。
2.动态新增代缴困难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如已自行缴费,可在认定后申请退还政府代缴部分费用。征缴期内已自行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才认定的困难群众,不再追溯退费。
3.死亡人员。如参保群众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已死亡,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停止参保关系。
(二)退费流程。
普通参保群众、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参保可通过依申请方式向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代缴人员由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
五、征缴工作经费
为确保各乡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保及信息录入工作目标任务,县财政按照人均1元标准预算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经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给各乡镇,用于征缴工作。对在2023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乡镇奖励2万元工作经费,在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的奖励1.5万元工作经费,在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的奖励1万元工作经费,在2023年12月25日以后完成的不再奖励工作经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问责相关责任人。兑现征缴相关经费,以缴存“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金额和各乡镇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数据为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是保障全县城乡居民的“救命钱、保命钱”,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兜底保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班、制定方案、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高效运转。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保费代收等工作。
2.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整理、系统录入等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会同广电部门联合做好政策的宣传发布工作。
3.税务部门负责参保资金的上缴和汇缴入库工作;负责征缴平台的应用,确保业务无缝对接,信息系统顺畅。
4.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财政专户。
5.组织、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代缴人群身份认定及保费代缴工作。
6.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政策宣传,促进学生积极缴费参保。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要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对村镇代办人员开展全方位业务培训。要高度重视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
县政府将征缴工作纳入2023年乡镇高质量发展考核,建立定期通报和重点约谈制度。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