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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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9-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2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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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2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28号
发布时间:2023-09-08 08:10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郑**图书经营店(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7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15日21时50分至22时12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海峰(1203022****)、张云龙(1203022****)来到位于蒙城县****的**图书经营店,向书店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与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部门核实,未向该单位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38册《查理九世》和34册《米小圈上学记》,共计72册出版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以上出版物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两种出版物疑似为侵权复制品,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郑**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2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5、《出版物鉴定书》2份。6、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4、《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之规定:违法经营图书 50 册以下或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 元,社会危害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处罚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5、《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领域)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和《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二)涉及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及说明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著作权领域)之规定: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予以警告、违没收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000元。

说明:

鉴于当事人发行的侵权出版物数量较少且并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轻,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后续主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进行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出版物72册。3、处以罚款1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刘海峰(1203022****)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