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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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61W/202006-0003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蒙城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61W/202006-0003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公告
名称: 蒙城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蒙城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24 15:24 信息来源:蒙城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普查中心、经济运行综合评价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不按规定规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机关效能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的问题,由纪检组会同有关股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股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责任认定

1、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组会同有关股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