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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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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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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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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员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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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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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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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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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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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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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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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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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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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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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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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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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设备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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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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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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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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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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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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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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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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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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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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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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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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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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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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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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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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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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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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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钢铁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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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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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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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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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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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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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涉氨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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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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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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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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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是否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作业间,氨制冷机房是否符合防爆防泄漏规定,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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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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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粉尘涉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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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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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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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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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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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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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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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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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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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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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情况;是否建立了风险辨识和台账;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设置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情况;外委作业签署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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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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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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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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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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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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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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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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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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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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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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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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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各部门、岗位、车间、班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状签订情况,半年或一年的考核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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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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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管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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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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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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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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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台账资料,开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情况的资料、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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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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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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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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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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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根据80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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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4.培训收费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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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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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有关许可是否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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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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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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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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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的立项审批、土地、环保、消防等方面手续是否真实、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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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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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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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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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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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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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资料,隐患整改资金投入,隐患复查验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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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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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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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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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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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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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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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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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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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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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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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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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人员持证情况,现场管理情况。有无“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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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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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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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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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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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5款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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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人员持证情况,现场管理情况。有无“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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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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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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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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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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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款: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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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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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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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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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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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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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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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安全验收报告,组织专家验收情况,验收文件资料、备案报告。各环节完成后安监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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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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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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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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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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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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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情况、安全隐患基础台账、隐患整改五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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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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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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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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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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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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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执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及安全风险防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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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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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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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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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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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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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执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及安全风险防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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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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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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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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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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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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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及兑现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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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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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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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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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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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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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及兑现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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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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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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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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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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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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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记录,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发票;查验购买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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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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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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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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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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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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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记录,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发票;查验购买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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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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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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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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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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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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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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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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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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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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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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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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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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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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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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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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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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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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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在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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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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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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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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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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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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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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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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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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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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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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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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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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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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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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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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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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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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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记录及费用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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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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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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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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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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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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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企业重大危险源台账及定期监测、评估、监控记录,检查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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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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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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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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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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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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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企业重大危险源台账及定期监测、评估、监控记录,检查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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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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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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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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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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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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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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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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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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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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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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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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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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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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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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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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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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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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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从业人员佩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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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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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对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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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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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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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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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相关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检查协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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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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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对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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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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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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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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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相关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检查协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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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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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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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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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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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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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承包、承租协议,检查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检查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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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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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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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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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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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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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承包、承租协议,检查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检查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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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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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冶金煤气、液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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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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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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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总局24号令)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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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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