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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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763/202303-0007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日期: 2023-03-3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763/202303-0007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日期: 2023-03-30
蒙城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30 15:36 信息来源:蒙城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本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