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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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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4-0019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加强涉及蒙城县北淝河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蒙环〔2023〕2号
发文日期: 2023-04-01 发布日期: 2023-04-01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4-0019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加强涉及蒙城县北淝河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蒙环〔2023〕2号
发文日期: 2023-04-01
发布日期: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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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加强涉及蒙城县北淝河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1 09:08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环〔2023〕2号

 

 

关于加强涉及蒙城县北淝河湿地公园

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站队,各相关乡镇环保工作站,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好环评审批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切实做好蒙城县北淝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涉及蒙城县北淝河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对涉及北淝河湿地公园及其支流的相关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严格履行环评程序,确保按权限审批、按类别审批。

(二)严格遵守环评原则。坚持以改善北淝河湿地公园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三线一单”刚性约束,以污染防控为重点,严格生态环境准入,落实“五个不批”和“三挂钩”、国家和省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对涉及北淝河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能对湿地公园造成的影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进行充分论证。对湿地公园产生不可逆影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措施不能达到要求等情况批复环评文件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进行责任追究。

(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六)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技术复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对影响审批结论的,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环评“阳光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上报审批信息。

 

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查要点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4月1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评审查要点

 

一、坚持“五个不批”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和总量指标的制约作用

(一)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二)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严格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加强以下涉水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北淝河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垃圾堆放场、填埋场。

四、严格涉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规定,严格禁止在北淝河湿地公园范围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二)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五、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北淝河湿地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