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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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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3-0010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3-0010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1 10:56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各股室、直属单位、中心所(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贯彻落实“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坚持“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不得公开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规范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对于一般性的日常工作信息,须由股室、直属单位、中心所(分局)负责人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信息内容保密初审,并予签名负责。再由分管局领导签名审批同意后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重大信息、重要数据和各类涉及民众的通知公告,还需由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签名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特别重大的信息,必须报请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批。操作人员凭审查意见与手续予以提供或发布,并做好审查意见书的保管和归档工作,以备后查。

第六条  用于上网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计算机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

第七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工作中,遇到是否涉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向上级保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八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妥善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对不经保密审查、审批,擅自公开发布、传递或处理涉秘信息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