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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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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7-00121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第24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7-00121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第24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第24号
发布时间:2023-07-07 15:48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提莫网吧俱乐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何**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鸿业未来城*******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31日16时58分至17时32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思亮(1203022****)、刘海峰(1203022****)在对位于蒙城县庄周鸿业未来城*******的蒙城县提莫网吧俱乐部现场负责人何**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提莫网吧俱乐部进行检查。经过现场巡查和查阅网吧电脑主机系统,当时网吧内共有18名上网人员。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17号机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过现场询问该上网人员身份信息,并将该信息与网吧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蒙城县提莫网吧俱乐部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现场让17号机位上网人员填写了《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并对网吧电脑主机系统上网人员信息及登记信息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何**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经过立案、调取上网人员户籍信息、调查询问上网人员(其监护人全程陪同)及网吧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等,证实蒙城县提莫网吧俱乐部于2023年5月31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蒙)文综检(勘)字〔2023〕0625号);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取证照片5张;4、《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5、法定代表人何**和被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1份; 8、《户籍证明》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行政机关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刘海峰

联系电话:0558-3062371。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7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