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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03-00356 组配分类: 拟征收土地告知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2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文号: 蒙政公〔2022〕34号
发文日期: 2023-03-23 发布日期: 2023-03-23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03-00356
组配分类: 拟征收土地告知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2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文号: 蒙政公〔2022〕34号
发文日期: 2023-03-23
发布日期: 2023-03-23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2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3 15:35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庄周街道二里吴社区集体土地,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范围

该批次拟征收地块位于庄周街道二里吴社区,拟征收集体土地10.0478公顷,其中:

地块1-9位于庄周街道二里吴社区,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0478公顷,四至为东至规划经十四路,西至西外环道路,南至规划商城西路,北至五里高安置小区,具体四至范围见用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及面积分类

地块编号

用地位置

现状地类

合计

规划

用途

农用地

建设用地

耕地

沟渠

坑塘

农村

道路

林地

村庄

建制镇

旱地

水田

水浇地

DK001

庄周街道

二里吴社区

0.321

 

 

0.0135

0.0048

 

0.0258

0.2092

 

0.57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2

0.1822

 

 

0.1844

0.0791

 

0.0629

0.0648

 

0.573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3

0.1959

 

 

0.0243

 

 

0.4619

 

 

0.682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4

0.2119

 

 

0.1118

 

0.0168

2.3452

 

 

2.6857

住宅用地

DK005

0

 

 

0.0024

 

 

 

0.5447

 

0.547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6

0.0556

 

 

0.3134

 

0.0024

 

0.176

 

0.547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7

0.4347

 

 

0.1046

 

0.0045

 

 

 

0.543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8

2.5826

 

 

 

 

0.0355

0.046

 

 

2.664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DK009

1.2299

 

 

 

 

 

 

 

 

1.229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合计

5.2138

 

 

0.7544

0.0839

0.0592

2.9418

0.9947

 

10.0478

-

(单位:公顷0.0000)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养老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执行。

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一)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二)土地现状调查人员及时间安排: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能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4号)要求,由庄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前的调查确认等工作,于本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准备好相关权属等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属地做好调查确认工作。

六、公告期限

本预公告期限为 2022  5 5 日至 2022  5  17 日。

七、特别说明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