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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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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6-00038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5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6-00038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5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6-01 16:08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智慧网络服务部(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8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16日20时13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蒋鑫(1203022****)在向现场负责人梁**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智慧网络服务部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中,检查时发现有两名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两名人员分别为鹿**,2007年生,在38号机上网打游戏、杨**,2008年生,在40号机上网打游戏。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7号机、39号机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执法人员询问,两名上网人员分别叫吴**、王**,执法人员让四名人员填写《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该场所负责人梁**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3年3月16日20时3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取证照片7张。4、委托书1份。5、当事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4份。8、未成年人《户籍证明》2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条关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分: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应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部分:累计三次违反法规,责令停业整顿。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40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