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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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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4-00203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1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4-00203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1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17号
发布时间:2023-04-21 15:07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文综罚字〔2023〕第17号

 

当事人蒙城县吉国网吧(刘*)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JP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2023年4月6日上午,我局收到蒙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关于移交吉国网吧未成年人上网线索的说明》及相关支撑材料。具体情况如下:蒙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于2023年3月31日1时7分24秒接薛城口头报警称:蒙城县金天地商业街吉国网吧二楼噪音扰民。该所民警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噪音系吉国网上上网人员发出的,并发现11号、12号、13号、14号机的上网人员系未成年人。2023年4月6日,我局对蒙城县吉国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进行立案调查。当天下午,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方炜、蒋鑫等赴蒙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调取4名未成年人户籍信息及南关派出所现场检查照片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蒙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移交的《蒙城县公安局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询问笔录》6份、蒙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未成年人户籍证明4份。2.蒙城县吉国网吧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以及蒙城县吉国网吧法定代表人刘*、投资人徐*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4.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1〕014号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条关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分: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上述情形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应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