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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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91341622728490399T/202302-00006 组配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2 发布日期: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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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2
发布日期: 2023-02-22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22 10:57 信息来源: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亳州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了《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听证事由

  《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于2023年2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时至11时在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会议室举行。会议由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副科长主持,听证员2名协助开展,书记员1人现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进行了全过程录像。参加听证会的有申请方代表即专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3人,卷烟批发企业代表1人、卷烟零售企业代表2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资格代表3人、消费者代表4人、个体卷烟经营者代表5人,特邀代表有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市司法局人员1人、律师1人,新闻媒体监督2人,旁听人员2人,共计30人。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通过签到的形式核查身份证件各方代表到场情况。

  (二)宣读《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注意事项。

  (三)宣读《亳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四)安排申请方代表宣读听证会推荐主持人意见。

  (五)组织会议代表审议通过听证会主持人人选。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七)介绍听证会代表人员、宣读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听证代表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八)宣读听证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九)申请方代表苏飞舟同志介绍本次听证会筹备情况。

  (十)申请方代表周林峰同志宣读《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十一)申请方代表蔡兆清同志对《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做修订情况说明。

  (十二)听证代表按顺序(卷烟批发企业代表、卷烟零售企业代表、未取得卷烟经营资格代表、消费者代表、个体经营者代表)就《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及相关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方代表回答相关问题。

  (十三)特邀代表就《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及相关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方代表回答相关问题。

  (十四)听证员发表意见。

  (十五)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

  (十六)会议代表审阅笔录并签字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代表们对《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制定《规定(草案)》工作的筹备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规定(草案)》的主体资格、主要内容、制定程序表示认可,达成了一致共识。并对《规定(草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总结如下:

  (一)建议删去第七条第(五)项 “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烟草制品经营场所的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不受限制”中“三星级以上”的不合理规定。

  (二)建议第二条中“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四种烟草制品的描述保持一致。

  (三)第十条第(八)项“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中各党政机关没有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定职权,条文用词不妥当。

  四、听证会意见及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了逐项梳理。并于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召开了《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研讨会,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对本次听证代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采纳如下: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删去第七条第(五)项 “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烟草制品经营场所的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不受限制”中“三星级以上”的不合理规定的建议。

  经研讨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中并未对酒店星级作出限制,应该遵照该指导意见删除“三星级以上”的不合理规定。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二条中“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四种烟草制品的描述应保持一致的建议。

  经研讨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拟将第二条调整为:“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三)对听证代表提出第十条第(八)项“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中各党政机关没有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定职权,条文用词不妥当。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合理可行,给予采纳。拟调整为: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