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许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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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19XW/202404-00077 组配分类: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机构: 蒙城县许疃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居民身份证管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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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机构: 蒙城县许疃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居民身份证管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居民身份证管理
发布时间:2024-04-16 16:10 信息来源:蒙城县许疃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四章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居、复籍、入籍申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居民身份证换领〕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第一百二十条  居民身份证补领〕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公民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可以自愿选择“统一相片库”里两年之内的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核验通过的,可以复用指纹信息。

 

第二节  异地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异地申领、换领、补领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执行,其中安徽省籍以外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公民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安徽省籍以外公民在我省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还应当签署《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第三节  审核、签发、发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核签发〕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内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的审核签发工作,在日内完成省外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的审核签发工作。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公安派出所每个工作日必须检查、处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没有通过的数据,以及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反馈的不合格数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居民身份证发放〕县级公安机关自收到居民身份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居民身份证发放至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个工作日内应当发放居民身份证,对已通知申领人但未及时来领取的,做好记录备查。

    公安派出所收到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及时与受理信息核对,确保信息不漏不错;发现居民身份证质量不合格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与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联系处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领取〕公民可以自愿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速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本人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发放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委托亲属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发放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通过速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一般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送达;申领人应当在证件领取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核验证件和指纹信息。

 

第四节  挂失申报、丢失招领和证件缴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挂失申报〕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就近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比对指纹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挂失申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录入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公安机关各警种以及社会各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公安部相关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核查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利用这一辅助核查手段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发生。

    第一百三十条  〔丢失招领〕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件缴销〕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时,应当将居民身份证上缴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缴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同时在系统中进行缴销登记。

    公安机关在收回证件后,应当在公民的监督下,对证件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左下角长宽各2.5cm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效,并在居民身份证缴销登记簿进行登记。

    对于公民提出留存证件作为纪念的要求,可以在剪角处理后将证件交还公民,并在居民身份证缴销登记簿进行备注。

    公安机关要妥善保管公民交回的旧证,严格遵守涉密产品销毁有关规定,按程序统一销毁。

 

第五节  临时身份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临时身份证申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临时身份证领取〕公民可以自愿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速递方式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选择到场领取的,应当由本人(监护人)持《安徽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凭条》领取。

    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