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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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306-00074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粮食股执法依据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4 发布日期: 2023-06-14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306-00074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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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粮食股执法依据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4
发布日期: 2023-06-14
蒙城县发改委粮食股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4 18:02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2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申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3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粮食产业化项目组织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局网站公示。
4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5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经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皖粮仓联〔2013〕36号)第四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省粮食局对承储资格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 粮食应急配送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的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2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一、总体目标:2013年内要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
4.《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粮办调〔2016〕5号)四、严格应急加工、配送企业管理(一)合理选定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交通便利、设备较好、加工能力强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主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已选定但不再具备条件的加工企业要及时退出,重新选定,并逐级报至省粮食局备案。
7 粮食应急加工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的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2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一、总体目标:2013年内要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
4.《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粮办调〔2016〕5号)四、严格应急加工、配送企业管理(一)合理选定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交通便利、设备较好、加工能力强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主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已选定但不再具备条件的加工企业要及时退出,重新选定,并逐级报至省粮食局备案。
8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的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2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一、总体目标:2013年内要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
4.《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粮办调〔2016〕5号)四、严格应急加工、配送企业管理(一)合理选定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交通便利、设备较好、加工能力强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主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已选定但不再具备条件的加工企业要及时退出,重新选定,并逐级报至省粮食局备案。
9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皖粮仓〔2011〕50号)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多个独立库点,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分别向库点所在地报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