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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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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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04 15:31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各种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行风评议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