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审计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审计局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736A/202212-0001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审计局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1 发布日期: 2022-12-0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736A/202212-0001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审计局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1
发布日期: 2022-12-01
蒙城县审计局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1 15:57 信息来源:蒙城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知、报告、请示、意见、函等。

 第三条 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审查

 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文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转发类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

(四)动态管理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当认定为动态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公开。

 第六条 认定要求

 各中心、股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各中心、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保障措施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工作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文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