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1.申请对象:全县范围内持有精神残疾人证,并且是低保或脱贫户的残疾人。
2.申报材料:本年或上一年度的门诊记录、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申报程序: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由村(社区)审批同意后统一报送至乡镇(街道)残联,由乡镇(街道)残联汇总后报送至县残联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项目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前期的残疾现状诊断评估由市残联委托省辅具中心协助完成。
1.签订服务协议书。县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照省残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残联〔2020〕44号)规定,与县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协议书,并严格落实服务内容。
2.确保康复训练时长。严格请销假制度,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残联报告,并及时查询督促复训或安排替补。不得缩减受助人康复时间,坚决杜绝“吃空饷”;对省残联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内的康复训练,不得收取康复训练费用。
3.监督检查县内定点康复机构。县残联对县内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残疾儿童的真实在训和康复训练的效果。
4.核实残疾儿童在训情况。定期通过电话回访、实地核查、视频抽查等方式,对县外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在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残疾儿童无故缺席、中途退出等不配合机构开展康复训练的情况,取消本年度项目享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