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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10-00007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2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18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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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2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18
发布日期: 2022-10-18
【发布实录】蒙城县召开2022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10-18 17:35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时    间:2022年10月14日上午10:00

   点:蒙城县人民法院四楼会议室 

人:李利民  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参会人员:曹先锋  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海洋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李廷峰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利民:

同志们、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县法院参加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蒙城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今天我们高兴地请到了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先锋,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海洋,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李廷峰。我是蒙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利民,今天的发布会由我来主持。下面有请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先锋同志给我们介绍我县2022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曹先锋

一、基本情况

蒙城县人民法院在市中院的指导下,在县委正确领导下、县人大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着力解决民商事审判突出问题,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9月,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715件,其中新收7442     件,同比下降26.67%,审结 7266 件,结案率94.18%,同比上升3.81%。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84.86%,居全市基层法院首位,居全省基层法院第三位。

二、具体做法

1、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继续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作用,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分析研讨,集思广益,妥善处理。

2、强化调解,形成合力。深化与县妇联、工商联商会、物业协会等行业、部门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道交案件、劳务合同等纠纷诉前调解,提高调解质效。细化“5+N”工作机制解纷程序,畅通与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前移解纷关口,进一步完善“法庭+”模式,实现诉讼服务点、法官联络工作室建设全覆盖,方便群众诉讼。加强与村调解委员会联系,逐步建立三级矛盾纠纷综合处置网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诉讼和调解对接规范化、实质化。

3、司法便民,化解矛盾。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今年共任命特邀调解员119人,培训 500余人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通“绿色通道”,减免困难群众诉讼费,对抚养费、医疗费、社保金、追索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共缓、减、免收诉讼费2017295元;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加大判后释法力度,对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在下判前及时做好当事人心理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的误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1-9月,服判息诉率达88.86%。

4、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冠”疫情肆虐,对人民法院传统的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线上司法优势进一步凸显。我院围绕群众需求,综合运用移动微法院、云庭审等多种形式,疫情期间审判“不断档”,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履职尽责保安全。1-9月,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开庭820余件,勇做疫情逆行“排头兵”。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查套路贷、非法放贷、职业放贷人,通过对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民间借贷良性运转。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5、接受监督,加强宣传。自觉主动将民事审判工作置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主动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批评、意见与建议;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及保障机制,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监督与司法参与作用;重视法治宣传,共开展巡回审判15次,引导巡回审判+宣传”,解读相关法律热点、难点,为群众答疑解惑,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目的,全面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案例化法治宣传教育,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29场次,寓法于行,助力校园法治建设。县法院24名法治副校长到聘任学校,为在校学生上好“开学第一课”,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维护校园健康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县法院将紧紧围绕全县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县委决策部署和县人大有关决议决定,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前瞻性、主动性和能动性,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强履职,提质效。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着力提升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与诉讼服务中心和法庭建设结合起来,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速裁快审工作集中优化,深入开展诉讼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二是提效能,强队伍。提高学习培训的教育性和针对性,加大案例式、研讨式教学力度,推进优秀法官上讲台、法官教法官,切实提升业务培训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召开民事专业法官会议,使业务交流常态化、制度化,着力提升民事法官做群众工作、驾驭庭审、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 三是重廉政,严作风。深入推进“三严三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完善教育管理、预警预防、监督惩处、体制约束等制度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廉洁司法。是勇创新,广宣传。创新宣传手段,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众号、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的优势,进一步丰富形式,充实内容,多样化、多渠道宣传普及法律;坚持开展巡回审判,为群众答疑解惑,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目的,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

李利民:

下面请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海洋同志为我们通报典型案例。

张海洋:

(一)充分利用“5+N”工作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1基本案情

近几年养殖行业处于低谷期,生猪养殖价格波动很大。从事生猪养殖的企业为了降低风险,普遍采取与养殖户合作的方式养殖生猪。蒙城某农牧公司与蒙城县一家庭农场签订了《生猪委托养殖回收合同》,委托农户饲养生猪。农牧公司负责防疫,并提供猪仔、饲料,承担生猪养殖过程中自然死亡的风险,农户提供场地、设备、劳动力、负担电费等。生猪出栏后,农牧公司按出栏数支付给农户代养费,代养费受出栏数、生猪死亡率等影响。

今年多家养猪户与农牧公司合作养殖2000头生猪,死亡310头,存栏1690头。按照合同约定的养殖费计算公式,以回收的头数计算,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每只出栏猪只能得到几十块钱的养殖费。养殖户纷纷要求农牧公司提高养殖费,否则拒绝农牧公司运走生猪。然而,农牧公司坚持依据合同支付代养费,运走生猪。双方矛盾尖锐无法协调。该农牧公司一纸诉状将养殖户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对1690头存栏生猪强制执行回收,并要求农户支付违约金。

2审理情况

面对这一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办案人员决定启用“5+N”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诉前化解纠纷。“5+N”工作机制中的“5”指的是县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N”是问题涉及的属事和属地单位。此机制的运行可以做到矛盾联处、治安联防、问题联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8月31日,办案人员将双方约至立仓镇法官联络室,案件在办案法官和立仓镇政府有关站所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开展调解。调解员利用与养殖户同村的便利,释理说法,养殖户的情绪逐渐缓解。通过反复沟通,农牧公司最终同意尊重现状,重新考虑养殖户的代养费。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养殖户配合农牧公司回收生猪,农牧公司按照新约定的代养费支付。9月1日晚,协议履行完毕,养殖户拿到了代养费。至此,这起自受理至协议履行完毕仅用3天时间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3典型意义

面对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县法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追求,沉底化解社会矛盾。对民商事争议,通过“5+N”工作机制,联合当事人所在的村、社区,指导基层组织利用户籍地优势化解案件,深入了解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从而找到化解纠纷的方案、方法 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稳妥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1基本案情

蒙城某公司开发的城市森林项目因资金短缺搁浅,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业主们长期拿不到新房,非常着急。2020年5月19日,县法院裁定受理刘某某、姜某某对某公司申请重整案。

2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县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多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联系,多举措加快案件办理,同年8月4日,项目复工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县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克服资金短缺、疫情导致建筑材料运输受阻等障碍,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经过两年多的建设,部分楼栋已具备交付条件。8月31日,1栋和2栋的部分业主在办理了收房手续后,顺利拿到了新房钥匙。剩余房屋建设也将持续加快推进。

3典型意义

通过破产重整,促使房地产企业化解危机,走出困局,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完工,让广大购房者“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对“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盘活闲置的土地等资产,释放出有价值的资源,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李利民: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据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请问《规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特别考量?

李廷峰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其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规定》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规定》怎样进一步解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李廷峰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规定》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此外,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哪些保障措施呢?

李廷峰

一是进一步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积极探索破产预重整、重整、和解等工作方式,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在破产案件中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利益保障,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是加强执行工作力度,规范执行行为,要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用好“拒执罪”,提升执行工作司法权威。

三是延伸司法职能,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促进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家权益平等保护,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在后疫情时代纾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县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蒙城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才提到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一些企业经营中处境艰难,希望通过破产方式化解危机,但对破产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清楚。请您谈谈破产制度如何发挥作用。

李廷峰

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