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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41G/202304-00004 组配分类: 校园安全
发布机构: 蒙城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蒙城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41G/202304-00004
组配分类: 校园安全
发布机构: 蒙城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蒙城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蒙城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3-04-06 15:14 信息来源:蒙城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校车驾驶人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县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二)校车标牌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1)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证明和车辆行驶证;

2)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及校车驾驶资格证;

3)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2.申报程序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县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并如实填报规定信息,学期中不受理申请。

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校车标牌,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标牌使用管理

1)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需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校车使用许可后,依法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2)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清除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3)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校车行驶管理

1.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审查校车驾驶人思想品德、家庭情况,预防开斗气车、危险驾驶车。

2.校车要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配套有关安全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监控平台,配齐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确认,严把检验准入关,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审验。

3.校车必须做到“五定”:定车(固定班次、固定车辆)、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定路线(固定接送路线)、定人(固定驾驶员、固定随车照管人员)、定座位(固定学生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校车运营单位和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档,规范信息记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信息。

校车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乘车人员开展逃生演练,确保安全。严禁校车跨县、跨市、跨省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