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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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207-0009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蒙发改环资〔2022〕12号
发文日期: 2022-07-02 发布日期: 2022-07-02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207-0009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蒙城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蒙发改环资〔2022〕12号
发文日期: 2022-07-02
发布日期: 2022-07-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蒙城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2 10:19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园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获得电力”水平,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对标标杆城市先进做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蒙城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蒙城县财政局

 

                                         国网蒙城县供电公司

                        

                                              2022年 6月30日

 

 

 

蒙城县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

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和《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要求,厘清政企权责界面,创优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蒙城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 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尽可能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由政府(园区)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项目,由政府(园区)组织有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由主张主体出资。

第二章 分摊机制实施原则

第六条 按照“政企合作、分类实施”的原则,电力接入工程分为低压小微企业项目、其他类项目及地方政府主导的公共设施项目。

第七条 160千伏安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其他报装容量在160千伏安以上小于5000千伏安的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按照架空线路的标准建设,发生费用由属地载体与供电公司按照1:1比例分摊。报装容量大于等于5000千伏安的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属地载体承担。

第八条 所述涉及供电公司建设或代为建设的工程费用资金统一汇入国网蒙城县供电公司账户,由供电公司结合电网规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公司运维管理。

第九条 供电公司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加大常规公用电网(架空)工程的投资建设,并力争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

第十条 政府(园区)要为供电公司工程施工提供便利,对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费用予以减免。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小微企业不含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企业分公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转供电改造等。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超标准报装为:超用电需求、超架空线路规格、超单电源要求等进行的报装;个性化需求为:因用户自身个性化的用电需求进行的报装,如个性化的电能质量要求和与电力设施本身无关的需求等。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