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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01-0038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秘〔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1-15 发布日期: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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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秘〔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01-15
发布日期: 2022-01-15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5 15:49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2日    


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县地方金融风险或我县金融机构引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是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金融机构编制和修订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秘〔202014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亳政秘〔202123号)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秘〔202141号)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主要包括以下金融突发事件:

1.国内、省内、市内、县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县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本县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金融、类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县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本县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本县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本县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县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4.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全县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等保障。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事件:

1.在我县发生的,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我县发生的,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影响到全省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事件:

1.在我县发生的,影响到全市,但未造成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我县发生的,影响到全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政府或县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事件:

1.在县政府协调下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由市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县内多个乡镇(街道)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照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成立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县长任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布置、协调蒙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人行蒙城县支行负责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启动本系统及监管范围内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及上级行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按上级行批准的流动性支持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地方金融业务配合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与蒙城县金融突发事件直接联系的其它行业,负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秩序,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5.县司法局负责收集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6.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负责加强对新兴媒体的管理,及时处置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7.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处置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组织落实县财政应承担的应急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做好县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8.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所动用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9.县纪委监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各乡镇(街道)、各金融机构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处置本辖区、本单位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信息,做好先期处置等工作;协助县政府及县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辖区内、本单位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11.辖区内各相关金融机构遇到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处置风险;做好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其他部门职责

县发展改革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机制

1.全县地方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2.人行蒙城县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县内外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3人行蒙城县支行每半年应向县政府报送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评估情况,并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4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管和有关信息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

(二)预警行动

1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蒙城县支行。人行蒙城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信息报送

  1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县应急局。

2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第一时间报送县政府,同时通报抄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和县应急局,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

(一)级响应

1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领导小组建议,由县政府启动级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蒙城县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3)在处置特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二)级响应

1响应程序。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县政府立即启动级响应程序,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2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蒙城县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3)在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三)级响应

1响应程序。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单位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人行蒙城县支行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视情况设立事件处理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蒙城县支行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维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及处置情况。

(四)应急响应终止

由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态势,适时宣布终止响应。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对需要采取接管、撤销、重组、申请破产等形式进行风险处置的,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地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因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报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蒙城县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2.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抄送人行蒙城县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3.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与县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人力资源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机关: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电话:0558-762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