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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696/202203-00033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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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01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1 15:20 信息来源:蒙城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规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16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803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6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08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736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066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721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级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42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60元(每人每月7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96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64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80元(每人每月59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10440元(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720元(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760元(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