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的界定
第一条 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在籍的学生。
1.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就学子女;
7.监测对象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一般农户)家庭学生;
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9.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父母双方一方有财政供给月薪的,原则上不享受补助政策(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初重新申报、复核、认定,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收入提高较大,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再确定为补助对象。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主要由教育局及各义教阶段学校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补助方式
第四条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式是给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 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筹措补助资金,确定学校受助名额和具体补助形式,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组织相关学校进行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在学校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并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申请、初审、研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四、补助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⑵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⑶评审小组根据调查掌握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⑷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
⑸经公示后,对没有异议的学生进行汇总,汇总表上报县教育局,教育局与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单位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确定的名单按学期进行发放,春季学期于6月15日前发放到位,秋季学期于11月30日前发放到位。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
五、资金管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受补助学生名单、补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有关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济困难学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及时掌握。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第一责任人为中小学单位负责人,对于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财政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内部审计,对补助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