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蒙城县卫健委
四、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五、申报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或改办其他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重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设置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立批文,申请设置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拟设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申请设置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明书》;
5、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七、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蒙城县卫健委医政股窗口受理,医政股决定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电话通知
十三、年检要求: 无
十四、联系电话: 0558-7815154
十五、监督电话: 0558-7631409
十六、办理地点: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