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性垂钓区:蒙城县辖区内水产养殖场、休闲农庄等利用鱼塘、养殖河沟等对外开放垂钓业务的水面。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通过水利工程或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形成的湖泊、河沟的禁钓区、垂钓区范围,由蒙城县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另行划定。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垂钓人员未满16周岁的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 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允许使用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使用爆炸钩、笼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四)使用活体水生生物饵料(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禁止在桥梁上、输电线路下方垂钓。
第十四条 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
蒙城县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安徽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和水生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垂钓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垂钓人员应由垂钓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渔政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承诺书,申请表和承诺书格式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5天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十九条 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黑白名单制度。对连续两年以上遵纪守法开展垂钓活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击违法捕捞行为,积极提供违法捕捞线索,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人员,列入白名单,进行表彰。对于以垂钓为名,实施违法捕捞,使用明令禁止钓具方法进行垂钓的个人或组织,列入垂钓黑名单,不予备案,禁止进入天然垂钓水域。
二十条 鼓励垂钓组织机构、团体、个人对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养护,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增殖放流品种、水域应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放流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或对天然水域现有物种有严重竞争关系的品种。
二十一条 在禁钓期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引导垂钓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至生产经营性垂钓场所开展垂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管理部门(乡镇)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蒙城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垂钓综合管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垂钓行为。
(二)县水利局依法查处闸管范围内垂钓行为,对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县生态环境保护分局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县海事部门依法查处通航水域使用船舶进行垂钓的行为。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销售渔具检查,违法生产、销售禁用渔具或垂钓渔获物的查处。
(六)县公安部门负责对严重违法垂钓行为和其他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的查处。
(七)乡镇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季节性禁钓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