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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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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111-0024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蒙城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穰成俊解读《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02
咨询机构: 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 0558--762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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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蒙城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穰成俊解读《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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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 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 0558--7629263
蒙城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穰成俊解读《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1-02 17:12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在民政局学习例会上,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穰成俊解读了《蒙城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一、背景依据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和《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亳办发〔2021〕8号)、《亳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民社救字〔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主要内容

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先行救助,通过个人社保卡账户发放救助资金,后补手续。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救助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四)乡镇备用金救助标准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县民政局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倍救助,10001-20000元的给予4倍救助,20001-30000元的给予6倍救助; 30001-40000元的给予8倍救助; 40000元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3.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当年考上本科的,因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救助。

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手续。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审核确认

(一)乡镇审核确认。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包点干部在村(居)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确认。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县民政局定期拨付资金到乡镇财政所,民政办开具临时救助拨付通知单(一式两份,民政办、财政所各一份),财政所录入受助群众信息后直接打卡到临时救助申请对象个人账户,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对于急难型和身患重大疾病且自费在0.5-1万元之间的困难群众,乡镇可以先行救助再完善救助档案备查,并将核对报告和相关资料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上传。

(二)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确认责任主体,全面审查相关材料,不定期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按月及时打卡发放救助金并将救助结果进行公开。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因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在职、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救助,确因疾病报销后自费支出巨大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实并上报相关支撑材料,县民政局全面核实。

2.因突发意外事件(火灾、车祸、溺水等)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出警记录、火灾相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

3.因教育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低保证、录取通知书。

4.因其他原因申请临时救助的,需要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县民政局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穰成俊 0558-762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