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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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7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7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9 15:46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三)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股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