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8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3-0018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发布日期: 2023-03-09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9 15:19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综合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机关各股室负责本股室统计制度的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条 统计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数、依申请公开信息数、对申请的答复数、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投诉数、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设置政务信息查阅点数、查阅点接待人数、接待关于咨询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现场咨询数、网上咨询数、电话咨询数、召开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次数、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数、举办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次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次数、编发简报数等。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按规定的统计项目,每年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年政务信息统计表格报至局综合室。 

第五条 局综合室负责向县政务公开办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机关各股室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局综合室负责对各股室、二级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