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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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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51843530R/202107-0048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奖补政策】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31 发布日期: 2021-07-31
索引号: 11341622551843530R/202107-0048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奖补政策】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31
发布日期: 2021-07-31
【奖补政策】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31 10:43 信息来源:蒙城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728    

 

蒙城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各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1450号)《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乡村振兴局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亳州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亳财农〔2021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及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县,以及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根据中央及省、市下达我县衔接资金和县级衔接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我县实际,资金分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统筹安排,推动均衡发展。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及省、市衔接资金下达我县及县级衔接资金预算批复20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汇总,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按照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同意的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下达到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含监测)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及省、市、县政策要求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市、县衔接资金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项目、农田建设及管护项目、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项目、监测户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护项目等。

第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衔接资金在安排时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根据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进行安排。

第十条 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完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各部门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一条 可按照不超过年度内各级安排衔接资金总规模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提取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市级或县级衔接资金中一次性足额提取,也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各级衔接资金中逐级提取。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有关实施细则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类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卡到户,工程类资金直接拨付到中标施工单位账户。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建立衔接资金管理台账,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监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支付。适用于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项目实施、资金需求建议方案并报乡村振兴汇总,加强资金和项目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及资金数额等,科学合理设定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六条 县财政乡村振兴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824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蒙城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蒙政办秘〔2019106号)、《蒙城县财政局 蒙城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蒙城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6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报账申请书

附件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报账申请书

申请单位: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建设内容

 

户名

 

衔接资金

计划安排数

 

预付资金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次 报 账 支 出 情 况

序号

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单据号码

金额

1

 

 

 

2

 

 

 

3

 

 

 

4

 

 

 

本次报账合计

(大 写)

 

¥:

本次实际拨款数

(大 写)

 

¥:

上次报账数

 

累计报账数

 

衔接项目实施单位

 

(签章)

 

  月  日

乡村振兴局

 

(签章)

 

  月  日

财政部门

 

(签章)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