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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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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736/201912-0000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审计局局长王柱同志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前后重要变化内容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19-12-14
索引号: 003178736/201912-0000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审计局局长王柱同志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前后重要变化内容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19-12-14
蒙城县审计局局长王柱同志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前后重要变化内容
发布时间:2019-12-14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规定》修订后明确了领导干部为主要领导,且范围包含了事业单位

加强领导: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的要求。指导思想: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责任定义:全面加强了对经济责任的定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审计对象:新增了“国有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审计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强调了“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大大加强了领导人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增加了“审计委员会”。

联席会议:新增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参与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增了联席会议职能“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计划:(一)新增内容1、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2、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3、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4、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新增(二)明确了年度计划制定程序,且强调不得随意变更(变更按原程序走)。终止审计:新增内容。

审计基础:新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原规定“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审计重点:新规定“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原规定“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

审计内容。新增了:(一)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内容。新增了:(一)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内容。新增了:(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二)重大经济事项的效果评估;(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四)企业的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实施:明确了“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审计通知:(一)取消了审计通知送达时限。(二)新增了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规定。"审计会议:新增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修订后《规定》增加了应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资料提供。新增了:(一)工作报告、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统筹协调: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配合责任:新增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的要求。审计报告。重大变化:(一)报告提交方面明确了“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而不是先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二)明确了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重大变化:(一)征意见主体由“审计组” 升格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二)报告修改新增了“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报告审定:(一)由“审议”升级为“审定”;(二)明确了审计报告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问题线索: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结果反馈:(一)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二)复查意见时限从60日变更为90日。"修订后的《规定》将原《规定》中的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分为了两章,即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运用审计评价:(一)新增了“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要求;(二)新增了评价内容“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三)明确了“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责任:(一)明确了责任界定考虑因素“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二)取消了主管责任,整合到领导责任中,“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新增了“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二)新增了“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三)新增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领导责任:(一)将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合并为领导责任。(二)新增“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三)新增“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新增“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情况反映:新增内容。责任豁免:新增内容。

结果运用范围:新增内容。结果运用反馈: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