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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第二十三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
蒙城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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