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101-001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2021〕3号
发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101-001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蒙政办〔2021〕3号
发文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0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0 16:53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蒙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20日    

蒙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结果导向,严格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乡镇、街道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配合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初步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二)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上报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第六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县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创新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的,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先进、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确定先进等次;

2得分在90分以上未获得先进等次的以及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均为良好等次;

3得分在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均为合格等次;

4得分在60分以下的,均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强化结果导向,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标准。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省、市、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一般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造成我县被省安委会约谈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发生1起一般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委会约谈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提高事故考核权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负主要责任的),发生1起扣20分;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或被市政府提级调查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标准。

    1.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一般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安委会约谈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行业领域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行业领域发生一般事故的,每起扣20分。事故责任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调查认定的责任大小进行量化考核。

4.被考核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安委会实行约谈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县安委会审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绩效评价中心,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名次提出,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299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