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民政局学习例会上,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穰成俊解读了《蒙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一、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2020年4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10月份,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1年6月1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亳州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按照省民政厅6月底前县级出台配套措施的工作要求,县民政局及时成立了起草组并拟定了《蒙城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初稿,先后开展了3次讨论,分别征求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残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14家单位意见,根据财政局、残联等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还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今天的正式稿。
二、主要框架
《蒙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等4项措施。主要明确了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包括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等2项措施。主要规定了对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为全体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提升照料护理水平等。
(三)加强专项社会救助针对性。包括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等6项措施。主要规定了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推动“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等。
(四)増强急难社会救助时效性。包括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等3项措施。主要规定了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根据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
(五)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广泛性。包括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3项措施。主要规定了完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县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额度为当年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包括强化便民惠民服务措施、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基层服务能力等3项措施。主要规定了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督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将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全面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在村级设立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根据本县实际,确定关爱基层社会救助人员的类别。
三、修改部分说明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蒙城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共做了11处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增加三处:第一处是:乡镇政府;第二处是:对生活无人照料或虽有监护人照料,但生活环境脏乱差的,动员集中供养,确保达到省市文件要求的失能五保集中供养率;第三处是: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
第十二条修改二处为:第一处是:遗体接送(含骨灰运送),大力推进生态安葬。第二处是: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格准入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
第十四条增加一句:建立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增加“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第十七条把“推进”改为“完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
第十八条增加一句:支持专业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增加两处:第一处是:同时在村级设立1名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第二处是:加大对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县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民政工作人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关爱力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穰成俊 0558-762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