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财会〔2021〕129号蒙城县财政局《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16:32
信息来源:蒙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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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精神,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经研究决定,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行范围和职责划分
(一)实行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办理流程
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附件1),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
(二)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网上审批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三)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实行承诺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实施综合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精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合并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附件3),保留“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删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四)压缩审批时限。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财政部门将进一步推动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附件: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蒙城县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