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一、县公安局
|
|
1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教学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2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业鉴定部门
开具
|
|
3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变更审核
|
工作经验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提供
|
|
4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运输理由、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十条。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
申请人证明和主管部门介绍信
|
|
枪弹运输、携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
5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有关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9)。
|
申请人提供
|
|
|
场地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应急预案
|
申请人提供
|
|
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安全管理责任书
|
申请单位提供
|
|
6
|
普通护照补发
|
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二、县民政局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3
|
社会团体换届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4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5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三、县司法局
|
|
1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0号)第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
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2
|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
《安徽省公证条例》(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
3
|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
遗失声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供
|
|
|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
|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出具
|
|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
2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
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4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政秘字134号命令、政务院政财申字11号命令)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
|
|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
|
医院出具
|
|
|
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宣告死亡证明
|
司法部门出具
|
|
|
6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
(评审类)
|
遗失声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第二条、第三条。
|
报社媒体刊登,
申请人提供
|
|
|
7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
(考试类)
|
遗失声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第二条、第三条。
|
报社媒体刊登,
申请人提供
|
|
|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第一条、第二条。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
2
|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登记
|
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材料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
3
|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5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
6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
7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
8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市场监管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
|
|
9
|
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第一条、第二条。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
|
|
1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第一条、第二条。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申请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
|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
|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五条。
|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式)。其他材料申请人可自行提供
|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五条。
|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其他材料申请人可自行提供
|
|
3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第九条
|
建设单位提供
|
已实行承诺,依据《关于动态调整<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亳建审〔2020〕13号)
|
|
7.县交通运输局
|
|
1
|
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本项为县级
增加
|
|
2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9第18号)第九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3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第64号)第九条。
|
人民银行出具
|
|
4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审核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第64号)第九条。
|
产权单位出具
|
|
5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 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9第46号)第六条。
|
人民银行出具
|
|
6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核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9第46号)第六条。
|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
|
|
7
|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业审核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驾驶记录、最近连续酒后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9第46号)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8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交通、公安等部门出具
|
|
八、县农业农村局
|
|
1
|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
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十九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九、县水利局
|
|
1
|
取水许可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第十条。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具有备案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
|
|
十、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第十四条。
|
申请单位
|
|
2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者提供在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七条。
|
申请单位
|
|
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
高校或培训机构
|
|
4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
|
申请单位
|
|
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
十一、县卫生健康委
|
1
|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
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仅限无法查询或出具婚育证明)
|
《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第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公安厅等部门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0号)
|
申请人提供
|
|
2
|
广告发布登记
|
场所使用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公安厅等部门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0号)
|
申请人提供
|
十三、县医疗保障局
|
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八条。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公安机关出具
|
|
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公安机关出具
|
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
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工作单位出具
|
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结婚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政府第195号令)第八条。
|
民政部门出具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5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政府第195号令)第十一条。
|
民政部门出具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