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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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1616050/201809-0005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总工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索引号: 511616050/201809-0005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总工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09-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9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总工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工会经费的拨缴

1、建立工会组织的经费拨缴。

工会经费的来源共五项,其中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60%由基层工会按规定使用,40%上解县总工会,县总工会上解上级工会)。

2、未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由基层工会按规定使用,40%上解县总工会,县总工会上解上级工会)。

3、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会员要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全总规定:会员按照基本工资的0.5%缴纳会费。

、职工和工会会员福利的发放标准

1、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2、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货物领取券,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可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6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3、基层单位可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一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疗休养费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

4、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不超过1000元,二等奖不超过800元,三等奖不超过5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三、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

 1、救助条件

    (1)同户籍内家庭(职工家庭中配偶或未成家子女没有固定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女23-50岁,男23-60岁,不作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2)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

(3)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配偶、未成家子女、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患各种疾病住院或需长期治疗的,因本年度住院、慢性病长期治疗及重大疾病化疗等后续治疗,经医保报销及各类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医保范围内医疗费达4000元及以上的;

(4)职工家庭由于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职工家庭因遭遇交通事故、火灾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0元以上,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职工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或导致严重伤残的;

2、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申请救助的职工(含农民工)给予生活救助2000元,因意外灾害致贫的职工(含农民工)可视情况给予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生活救助一户一年只能救助一次。

(二)医疗救助

1、救助条件

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配偶、未成家子女、父母(不含配偶父母)因患病,经医保报销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同户籍内家庭人均月收入(职工家庭中配偶或子女没有固定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女23-50岁,男23-60岁,不作为家庭人口计算)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的,本年度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且符合(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必要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仍生活困难的。

2、救助标准

符合以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实际发生自费金额(以四舍五入求整)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医疗救助每年每户不超过一次。

(三)助学救助

1、救助条件

对同户籍以内家庭(职工家庭中配偶或子女没有固定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女23-50岁,男23-60岁,不作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倍(含)以下的困难职工,且符合(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必要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仍生活困难的,子女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后考入二本及以上和高职学校录取并入学的以及在校品学兼优的在档困难职工子女的救助,经各种社会救助帮扶后,支付教育费用仍存在困难的。

2、救助标准

当年被录取并入学的,每生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救助;在校品学兼优的,依据上一年度获得的校级或以上荣誉,当年给予2000元救助。

对未纳入工会帮扶救助档案的特殊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救助。

(四)特别救助

1、条件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标准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给予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

参评的范围:个人包括: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为推动我省改革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集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车间、科室、班组、机关、工作团队及农村基层单位。

评选时间:全国劳模、省、市劳模和先进集体每五年评选一次。

五、全国、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1、全国、省部级困难劳模春节慰问金: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全国、省部级困难劳模,每人1000元春节慰问金。        

2、全国、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全国、省部级职工劳模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农民劳模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全国、省部级劳模特困帮扶金:主要用于缓解全国、省部级劳模因本人或家属患大病、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年一次性发放特困帮扶金,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皖工办发〔2016〕44号)第十六条劳模困难等级,给予2000-20000元不同的补助,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

4、全国、省部级困难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2018 年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为部分全国、省部级困难劳模进行健康体检,劳模健康体检标准为每人600元以内(劳模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健康检查的除外)。劳模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劳模本人,由县工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组织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六、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

劳动者工作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休息,才能保证身心的健康,保持继续劳动的能力,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长时间劳动,国家对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作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七、《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企业职工加班时间及工资的有关规定

1、加班时间的规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尚未调整,目前执行的是2015年的规定,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

十、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职责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2、监督同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查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的反映了工会工作需要。

3、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账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或意见,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5、宣传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协助和督促同级工会在经费开支和财产管理上,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财务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议同级工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工会在全县文明创建工作中的职责

我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县经信委、县广电中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组成。文行委下设办公室(文行办),县总工会承担文行办职责,主要负责对我县窗口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提供指导、督促、检查和帮助,为各窗口单位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文行办负责制定全县窗口行业的服务标准及文明创建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并根据要求对全县各窗口行业创建工作开展督查。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眀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不断推进窗口行业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年终评选出“创建文明行业先进窗口”,树立文明行业文明窗口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