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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65K/202402-00329 组配分类: 未成年人保护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14 发布日期: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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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未成年人保护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14
发布日期: 2024-02-14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14 17:56 信息来源:蒙城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办理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申报材料

  1、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申请书

  2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四、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办理程序

1、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审批。

4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

5、审批通过的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8-297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