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蒙城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本人居住证。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登录蒙城县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暂住地区所属公安局,进行填写信息申报。
2.受理,所属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3.审核 ,派出所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3.审批,县治安大队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4.受理
六、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055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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