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有效推进办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 政策法规
2. 重大决策
3. 建议提案办理
4. 机构领导
5. 机构设置
6. 财政资金
7. 行政权力运行
8. 新闻发布
9. 重大建项目
10. 卫生健康工作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