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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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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225743/202007-0003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领导解读】副局长陆世龙解读:蒙城县大数据支撑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7-24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22MB17225743/202007-0003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领导解读】副局长陆世龙解读:蒙城县大数据支撑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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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副局长陆世龙解读:蒙城县大数据支撑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18:16 信息来源:蒙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大数据支撑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是省委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精心谋划的一项创新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制度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切入点。蒙城县作为亳州市唯一试点县区,充分依托大数据良好基础,市县一体推进特色平台建设,实现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与政务数据共享共建、互促互进。

第二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建设与管理使用,加强政务数据支撑保障,做好农户等农村经济主体(以下简称: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录入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充分运用大数据基础,高质量建好用好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建设及使用过程中,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分析、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是指通过归集、整合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农村经济主体信息管理、信用信息查询、区域数据分析、信用村评定等服务的信息化平台。

 县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党建引领信用村平台的建设、指导、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信用村建设,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并合规使用系统。

 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等,应尊重隐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经济主体合法权益,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平台建设管理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党建引领信用村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包括网络搭建、基础平台建设、手机采集端开发、中间数据库建立、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用户权限分配、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 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平台应当采取“服务窗口专题库、管理中心”的服务模式,即农村综合服务窗口农村专题数据库农村信用管理中心

 农村综合服务窗口是农户接触的渠道端,通过皖事通、我家亳州App等为农户提供信用信息和融资服务农村专题数据库以亳州数据中心为主,人工采集补录为辅,围绕农户和新型农业主体逐步汇聚农户基本概况信息、农户资产状况信息、家庭借贷情况、乡风文明情况及参加保险和新农合情况,为整个农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农村信用管理中心为系统数据处理、业务支撑端,为整个平台提供数据和业务处理能力。

第八条 组织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数据管理部门,多部门协同对系统持续优化,增强系统交互性,强化平台服务功能。

第九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防范信息风险,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平台安全升级持续做好改正性、适应性、完善性、预防性维护工作 

第四章 数据归集共享

第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级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信用评定有关指标体系,牵头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县级人行和试点乡镇、街道,对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信息指标调研分析,重点区分可溯源数据、人工采集数据。

第十一条 可溯源数据是指可以通过大数据中心直接抓取,或通过对政务服务业务数据进行清洗能够获取的数据;人工采集数据,是指无法从系统或现有数据中心直接获取、清洗得到的数据,需经过多方采集、加工生成的数据。

第十二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可溯源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加工、调用,结合县人口库、法人库、信用信息库等建成农村信用信息专题数据库,实现一数一源”“多元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 试点乡镇、街道按照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要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人工采集数据进行采集、上报,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可用。

第十四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数据提供方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对共享调用的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基础数据鲜活可用,并实现与省平台的数据对接应用。   

第五章  功能优化提升

第十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实际需求,对服务平台界面和流程统计查询可视化功能进行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农户、经营主体登陆渠道与使用界面,增强系统交互,提高农户、经营主体线上体验感与便捷度。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定结果与金融机构共享互认机制,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试点开展与部分银行进行数据深度交换,实现数据在金融机构平台内的安全调用。

第十七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其他应用场景,完成与相应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