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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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736A/202007-0001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名称: 负责人解读:审计局局长王柱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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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名称: 负责人解读:审计局局长王柱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16
负责人解读:审计局局长王柱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6 10:16 信息来源:蒙城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提高认识,推进工作,近日,潘集区审计局局长程红矿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新《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局,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等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对2010年规定进行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的重点内容

《规定》共7章52条,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坚持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三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四是调整责任类型。将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五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三、新《规定》作出重大修订的内容

(一)2019版新规定的名称将2010版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描述更加全面、准确。

(二)全文由2010版的6章44条调整至2019版的7章52条,全文由4538字增至约7809字。将2010版中的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拆分成2019版的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是一次较大的修订,对今后一个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新《规定》修订内容比较多,全面涉及指导思想、审计对象、决策机制、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审计评价、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责任和权力等各个方面,如进一步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

1.新《规定》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新《规定》强化了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实施的主体由审计机关,明确为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双重主体;

3.新《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明确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审计对象,新《规定》中增加了国有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

4.审计重点内容也有所调整,新《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突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审计问题整改等情况;责任认定情形作了重大调整,将原对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三种情形调整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种责任情形,并列举了每种情形的具体表现;在审计评价方面,新《规定》强调既要从严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又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新《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核心内容审计评价的具体规定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重要特征。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一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强调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二是细化明确责任界定的具体情形。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2类责任的主要情形,提高责任界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操作性。三是严格评价要求。要求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