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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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006-0001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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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发布时间:2020-06-29 14:58 信息来源:蒙城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