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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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80537/201910-0000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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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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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09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19-10-09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4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蒙城县烟草专卖局)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19 年08月26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行政处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 行政处罚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无证运输情节较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行政处罚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行政处罚 因无证运输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 行政处罚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 行政处罚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行政处罚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 行政处罚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行政处罚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 行政处罚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 行政处罚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 行政处罚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 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5 行政处罚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6 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7 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8 行政处罚 超越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9 行政处罚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0 行政处罚 从无证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1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2 行政处罚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3 行政处罚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4 行政处罚 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5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6 行政处罚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7 行政处罚 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8 行政处罚 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9 行政处罚 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0 行政处罚 向无证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1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2 行政处罚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3 行政处罚 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4 行政处罚 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5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6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7 行政处罚 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8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9 其他权力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处罚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0 其他权力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1 其他权力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 其他权力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3 其他权力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4 其他权力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5 其他权力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6 其他权力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7 其他权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8 行政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9 行政奖励 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查实责任: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查实;2、发放责任:按照规定对检举有功人员如实发放举报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0 行政强制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催告责任:按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1 行政强制 强制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1、落实责任:对强制收购的烟草专卖品按规定进行变卖;2、上缴责任:对变卖款按时上缴财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2 行政强制 强制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1、落实责任:对强制收购的烟草专卖品按规定进行变卖;2、上缴责任:对变卖款按时上缴财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3 行政强制 强制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落实责任:对强制收购的烟草专卖品按规定进行变卖;2、上缴责任:对变卖款按时上缴财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4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新办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 (3)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其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55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变更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 (3)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其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56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延续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 (3)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其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57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停业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 (3)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其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58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恢复营业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 (3)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其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59 行政审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 (3)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其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60 行政审批 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1 行政审批 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2 其他权力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3 其他权力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4 其他权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5 其他权力 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6 其他权力 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7 其他权力 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