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接了案子 就要为企纾困 “打破砂锅问到底”

阅读次数:204 信息来源:蒙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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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姐,太感谢您了,事情彻底解决了,我们以后也能安心发展了。”2月27日,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带着写有“依法调解 服务民企”的锦旗来到蒙城县人民法院,向特邀调解员于效英表示感谢。至此,一起涉企纠纷在经历一波三折后,终于划上圆满句号。

第一折:合作生意起纠纷 公司之间对簿公堂

2022年6月,安徽某食品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合作开展食品加工等项目,食品加工公司提供厂房、供水等基础设施,食品公司负责新建项目所有投资,拥有项目经营权,双方约定,利润按投资股份比例分配。

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伙经营,但在合作过程中,因厂房和生产设备等原因,两公司发生争执,经多次协商沟通,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

2024月1月12日,食品加工公司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向被告公司提出支付合作期间盈利的请求。

第二折:多轮调解现转机 释法说理化纠纷

经双方同意,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1月16日,蒙城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于效英接到案件委派,她认为,该案系两家民营企业间纠纷,现在双方争议不下,如果继续僵持,会对公司后续经营带来影响,还会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尽快化解。

查看相关资料后,调解员迅速与两家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并组织双方在法院调解,前期调解并不顺利,被告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处理,调解过程中,遇重要事项和资金协调时,工作人员还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影响调解进展。

这种情况下,调解员直接与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调解的好处。最终,在调解员沟通下,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面对面沟通协商,案件开始出现转机。

在调解员组织下,双方就解除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补偿款金额上出现了不同意见,原告公司让对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万,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毕竟合作过一段时间,相互之间都让一让,事情解决了,咱们的生意才能继续啊。”根据经营情况,调解员不断做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最终,双方于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合作框架协议,被告公司向对方支付补偿款18万元,付清补偿款后,被告公司于十日内搬走在原告公司厂房内的所有设备及生产生活用品。

第三折:挂念在心不放手 督促履行促事了

“公司物品还未搬走,纠纷就不能算彻底化解。”蒙城县人民法院指导法官审查时发现,尽管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被告公司物品还未完全搬走,仍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为避免后续搬运工作出现问题,法官指导调解员让被告公司将补偿款汇至法院账户,并向原告公司确认被告公司搬走的物品明细。

1月29日,被告公司按约将补偿款汇至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但在搬运过程中出现了“小插曲”。经了解得知,原告公司由三人出资,一名合作人担心拿不到应得的补偿款,阻扰被告公司搬运物品。

为完全实现案结事了,1月31日,调解员来到厂区实地查看,与原告合作人耐心沟通交流。最后,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待被告公司将所有物品搬运结束后,原告公司三名合作人到法院,现场领取补偿金。争议解决后,2月17日,物品全部顺利搬运结束。  

2月26日,原告公司三名合伙人来到蒙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在领款凭证上签字,顺利拿到18万元补偿款。

“‘纸面权益’要变成‘实在利益’,这才算真正案结事了,只要事情没得到妥善解决,我们的工作就一刻不停。”蒙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贝贝介绍,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该院积极引导调解员和法官为民营企业“多想几步”,在达成调解协议或完成法定结案程序后,以“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妥善解决后续问题,促使优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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