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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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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601-00065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1 发布日期: 2026-01-21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601-00065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1
发布日期: 2026-01-21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1 09:24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督促、帮扶违法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集中办理了一批首违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发挥免罚案例“以案释法”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5起首违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蒙城县全朗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全朗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的维修,使用三美22和巨化R32等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氟甲烷的制冷剂,现场未提供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手续,执法人员经调阅ODS信息管理系统未发现蒙城县全朗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在系统内备案。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于8月4日当天已按要求在 ODS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应对该公司处八千九百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八条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未按要求在ODS信息管理系统内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亳州骨科医院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对亳州骨科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院已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并未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执法人员教育引导,该医院及时整改,已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查处情况

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 号)第二十一项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院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亳州市胜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亳州市胜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有大量(调阅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显示为7.6吨)袋装含镍碳灰,但现场仅有一张2024年8月3日入库的2.9吨标签标志,部分含镍碳灰包装物上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的含镍碳灰已改用吨袋包装,每个吨袋的两面分别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 号)第十八项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初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利辛县汝集镇卫生院(利辛县汝集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汝集镇卫生院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院危废暂存间内医疗废弃物包装上未张贴医疗废弃物标识及称重记录。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院进行复查,发现该卫生院违法行为已及时整改,危废暂存间内医疗废弃物包装上已张贴医疗废弃物标识及称重记录。

二、查处情况

利辛县汝集镇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第十八项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卫生院危废暂存间内医疗废弃物包装上未按规定张贴医疗废弃物标识及称重记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两日内及时整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库房内贮存危险废物未张贴标识,危废库房内存放杂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峰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库房内贮存危险废物未张贴标识,危废库房内贮存有轮胎等非危险废物。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危废库房内贮存危险废物已张贴标识,危废库房内存放的轮胎等杂物已清理完毕。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 号)第十八项及十九项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初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

启示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避免了“一刀切”的执法方式。此举不仅帮助企业提升了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更优化了营商环境,树立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