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环检机构作为车辆排放达标的关键关口,其规范检测直接影响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近年来,亳州部分机动车环检机构存在不按国家规范检测、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让排放不合格车辆过关,既破坏市场秩序,也阻碍大气污染防治。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4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亳州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 、案情简介
据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随机抽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2024年11月1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经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2024年10月15日,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照为皖S92888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未使用油温传感器及OBD设备,但过程数据中油温恒值为80℃,油温数据没有来源,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A.3.2要求;2024年9月19日,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被检测车辆皖SD1062车辆进行检测,OBD检测过程数据全部是0,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EB.6要求。该公司为以上两辆被检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二百八十元,并处十一万六千元罚款。
案例二:利辛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经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2024年2月28日,利辛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照为皖SED918柴油车尾气排放检测时,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一栏自动审核备注为“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鼓线速度异常”,执法人员导出过程数据显示“序号121、122过渡过程实时车速为52.63Km/h、48.62Km/h,计算出转鼓速度的变化率为每秒4.01km/h”(每秒最大不得超过2km/h),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4.3.3要求;2024年7月2日,对车牌照为皖D37922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过程数据中80%VelMaxHP扭力数据异常,登录信息中供油方式为直列泵,因80%VelMaxHP点需对NOx进行测量取值,该车过程数据中80%点扭力异常,过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5要求。该公司为以上两辆被检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三百六十元,并处十万元罚款。
案例三:亳州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对亳州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随机抽查通报问题线索,2024年5月8日和2024年6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经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2023年1月30日和31日、2023年2月21日、3月31日,该公司对车牌照为皖STU858、皖S81511、皖SA0890、皖SJJ559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2.3.1.5要求;2023年2月28日,该公司对车牌照为皖SZ6739柴油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机动车尾气排放管外观检测时的照片与上线检测视频中的尾气排放管不一致,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知情并默许了该机动车尾气排放管末端加装了一个铁皮管,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6要求;经抽查车牌照为皖SG5743、皖SG0572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工况,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结果中的最大轮边功率没有关联,与检测结论不一致,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5要求;该公司摩托车环保检测线未安装视频监控,环保检测数据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3年3月13日,该公司对车牌照为皖SU1T70柴油车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为2.71km/h,超过了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2 km/h的最大限值,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3 要求。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并处二十二万八千元罚款。
案例四:涡阳县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随机抽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2024年5月29日和2024年6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经调阅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系统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发现,2024年5月13日14时11分36秒,涡阳县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照为皖S66313柴油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被检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要求;2024年5月31日8时40分对车牌照为晋K7023Z柴油车, 2024年6月3日10时30分对皖SS3J10柴油车,2024年6月4日16时30分对皖SKT799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三辆被检车辆油温传感器均未插入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中,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2要求;2024年6月25日9时07分,该公司在对车牌照为皖SD6893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226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121KW,经现场复核,该车辆出厂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23KW,最大轮边功率121KW,低于该车辆出厂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129.2KW),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3 要求;2024年5月29日09时39分,该公司在对车牌照为皖SL3005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额定转速5800(r/min),经在查询该车出厂发动机型号为K24Z8,额定转速实际为7000(r/min),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3 要求。该公司为以上被检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违法所得两千五百零五元,并处十七万五千元罚款。
当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日益凸显,严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零容忍”态度,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个、震慑一片。因此,广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严守关卡,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