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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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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502-0016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蒙城县某某村民小组与某某社区土地权属争议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日期: 2025-02-17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502-0016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蒙城县某某村民小组与某某社区土地权属争议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日期: 2025-02-17
【以案释法】蒙城县某某村民小组与某某社区土地权属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5-02-17 10:31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争议基本情况

2016年,蒙城县某某村民小组以该乡1981年使用该村民小组土地建小学,1984年9月使用该村民小组土地建小学操场,没有征求该村民小组社员意见,没有任何报批手续,没有征地合同与补偿协议。2005年,该小学合并至该乡中心小学,原小学土地房屋闲置不再使用,多次要求该乡某某社区退还小学占地。为此,蒙城县某某村民小组向原蒙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争议土地的权属。

经初步调查核实,双方争议土地为原某某乡某某村小学占用土地。1982年由某某村全村群众集资,在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的土地上建设小学。2005年,学校布局调整,该小学合并至该乡中心小学,小学用地闲置,2006年该村并入另一个村,2009年合并后的村改为某某社区居委会。

二、调处情况

针对某某村民小组提出的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原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受理,并开展了调查工作。经查,蒙城县某某村民小组和某某社区居委会争议的土地位于蒙城县某某乡某某社区境内,系原某某村某某小学用地,共分为两块,一是小校基地用地4.81亩;二是小学操场用地1.57亩。

1982年由某某村全村群众集资在该村某某村民小组的土地上建设小学,当时未给予土地补偿,后期经该村两委研究,1988年采取冲抵某某村民小组1986年秋季提留款的形式,付给该村民小组10亩土地共5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同年付给该村民小组建校、建村部、修操场占用土地10亩损失费2000元。

2005年,学校布局调整,该小学合并至该乡中心小学,小学用地闲置,2006年该村并入另一个村,2009年合并后的村改为某某社区居委会。

鉴于上述事实情况,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办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确定土地权属的决定,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为蒙城县某某乡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三、复议、诉讼情况

蒙城县某某乡某某社区某某村民小组不服蒙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蒙城县某某乡某某社区某某村民小组不服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起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蒙城县某某乡某某社区某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简要评析

我国的土地制度几经变革,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也是逐步完善,在处理各个历史时期遗留的土地问题时,一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有关当事人一定要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合法的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一是通过协商处理;二是由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另外也规定了救济途径,对于政府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手段予以维权。

因该案争议的土地实际占用时间发生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1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实施之前,为此应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