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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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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503-00159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房屋买卖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503-00159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房屋买卖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以案释法】房屋买卖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21 10:30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因沈某欠王某借款,双方达成合意由沈某将登记在其妹妹名下的房屋以物抵债给王某以偿还借款,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俗称房屋过户)手续。沈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后因沈某妹妹欠付某公司债务,该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登记在沈某妹妹名下、由王某实际居住的房屋。王某不服法院查封裁定,提起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对案涉房屋装修并使用,但在法院查封该房屋前王某与沈某、沈某妹妹之间并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所清偿债务并不确定,以房抵债也并未实际完成,且王某未举证证明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王某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例提醒广大群众,房屋买卖后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以确保产权清晰,避免因未登记而影响后续交易或抵押等权利行使。同时,登记中心通过简化流程和加强宣传,提高了群众对登记时效性的认识。

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复杂的法律问题,群众在办理登记时,应提前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准备齐全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材料不全导致登记受阻。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继续加强宣传和指导,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不动产登记知识,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办事效率。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不动产登记“以案释法”宣传活动,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